第六条

有效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