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