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农产品安全信息,举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