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