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对不适宜包装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