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