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