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的,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