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