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旅游、文化、城管、公安、环保、交通、水利、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宗教、安监以及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风景区的派驻机构同时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崇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