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