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