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指定地点、区域和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风景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步道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