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老年人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办学者、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