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老年人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办学者、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