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