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师生接受重点教育。 工人、农民、初中学生、小学生和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八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地理、国防经济、军事体育、军事训练、革命传统等方面的国防知识。 重点教育对象应按规定的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教育。普及教育对象学习一般性国防常识。 第九条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类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政治学习等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条 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的国防教育大纲进行。 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训练、整顿组织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凡是按照军训大纲开展军训的,应结合军事训练进行国防教育;未开展军训的,应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进行国防教育。 初级中学和小学应把国防教育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拥军优属、征兵、人防战备建设、重大节日、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等接受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