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由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黑龙江省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1年11月20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