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市(地)、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教育部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列入教学计划,组织推动学校开展教育活动。 (二)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人民武装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结合民兵预备役训练、季课教育、兵员征集和人防宣传教育、人防专业队集训等工作,进行经常性国防教育。 (四)民政、公安、司法、劳动、人事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法制宣传等进行国防教育。 (五)科技、体育和卫生等部门,应结合普及国防科技知识、军事体育活动和战地救护培训等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结合形势任务,根据各自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多种形式、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