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学历、就业状况;
(三)从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技能)等级;
(四)其他基本信息。
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荣誉表彰、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信息;
(二)纳税、缴费、信贷的状况等信息;
(三)参加国家或者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四)交通违法和不文明旅游信息;
(五)逃税骗税、恶意欠薪、传销、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
(六)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信息;
(八)其他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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