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5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2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