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子出版物的合法经营活动。

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本市电子出版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