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版权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版权申报登记的,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