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