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载明修改机关和修改日期、修改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