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载明修改机关和修改日期、修改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