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及有关参阅材料,一并送交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