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代表选举产生以后,县、乡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必须向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选举和补选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并按法定时限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并按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的;
(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照选举办法的差额比例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或者进行预选,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的;
(四)是按法定差额数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的;
(五)由选民选举的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的规定,由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进行第二次选举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
(七)换届选举未选足的代表,是由选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八)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符合本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或者等额选举,获得法定当选票数的;
(九)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获得法定当选票数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