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 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