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