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法规规定的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