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或者向社会公开通报意见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