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