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