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