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