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款除第(二)、第(三)项外,应当在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范围之内。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