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使以下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投资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内的房地产开发;

(五)组织兴办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

(六)依法管理、指导和监督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事务;

(八)领导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机构;

(九)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与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