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定期抄报开发区管委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的检查和监督。

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档案资料、报表等,应当定期整理存档,妥为保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