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定期抄报开发区管委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的检查和监督。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档案资料、报表等,应当定期整理存档,妥为保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