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法规部分条文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修改的决定和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公布废止的决定。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