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四条有效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