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的中医人才教育体系,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开办中医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区中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班,须经自治区中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