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和中医人员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发展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营利性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