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依法开展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违法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违反安全评价程序;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