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