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