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