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企业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