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科技、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业项目。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软件产业化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优先纳入本省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专项,享受贷款贴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