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