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对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