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市、县管理机构进行查处而未依法查处的,省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依法查处;逾期仍不查处的,省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查处。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省或者市、县管理机构不再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