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市、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