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禁止违反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生产性企业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业用房、住宅、餐厅以及与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上述建筑物不得以改造、修缮的名义扩大规模,并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