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景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旅游、工商、文物、宗教、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