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在风景区的所有单位,进入、居住在风景区的个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